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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司法操作

时间:2019-03-10 12:04 点击量:


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各地区司法裁判口径明显不一,给企业与员工的实际运用带来困扰。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阅读完规定,多数人会产生疑问: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需要员工主动提出?工作满十年时最后一份合同没到期,是否可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两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一定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定条件,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效力如何?

针对上述问题,本律师结合上海市司法实践及所处理的案例,进行简要总结。

一、2008年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第三次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1:王某2005年入职,2008年后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2014年2月1日到期,到期前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但均遭公司拒绝,2014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合同不再续签。

王某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该请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分析:根据沪高法[2009]73号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该意见,可了解上海市的司法操作实践,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单位同意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主动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们再看下案例1,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单位选择了终止合同,不符合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故该员工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同理,若单位选择与员工续订第三次合同,但员工未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义务主动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需要了解,该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指2008年之后连续订立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包括2008年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2008年起,连续订立三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除外。

案例2:王某2008年入职某公司,每两年双方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合同,2014年第三次合同期满后,单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拒绝并随之与之终止合同。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根据沪高法[2009]73号的意见,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从该意见可了解:

1、即使符合法定情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只有一次(连续工作满十年除外),第三次合同期满后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2中,王某已经属于第四次续订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终止合同,故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已无,单位的做法合法。

三、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3:李某2004年2月28日入职,2014年3月1日合同到期时前,李某向公司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回复称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终止。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合法?

根据目前上海市的司法操作实务,除单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员工符合法定情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主动提出,未提出的单位可以终止合同或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本案中,王某在连续工作满十年后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单位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需要了解,本文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2008年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四、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单位与员工另行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4:李某2004年2月28日入职,2014年3月1日合同到期时李某与单

位签订了为期三年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李某认为自己连续工作满十年,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被单位拒绝,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前所述,根据沪高法[2009]73号的意见,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故,李某与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李某在合同到期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机会只有一次,因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李某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张不会被支持。

五、合同到期前,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保留员工的主张待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五:李某2004年2月28日入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李某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向公司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应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本案中,因双方合同未到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律意义,单位应保留员工的主张,但合同到期后与员工重新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单位直接与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也是符合上海市司法操作实务的应有之意。

我们可以总结下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关键词:

员工必须主动提出;

机会只有一次;

两次合同到期情形,主动权在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主动权在员工。

企业在考虑是否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并结合当地裁判实务做出判断,以免与员工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